2004/06/08

创意公共园地授权CCL

Choose a License | Creative Commons

台湾Jedi有过深刻的评述:
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進步,主要是來自於創意的累積,每個人都能夠奠基在別人的創意上,繼續發展自己的創意。由於有廣大的知識與創作已然列屬公領域 (Public Domain) ,因此這些知識與創作不再受到箝制 ─ 它們是自由 (Free) 的!今天每個人隨時隨地都能夠自由地演奏、談論、引用巴哈的音樂,而不需要擔憂侵權的問題或者得付錢給某人,這是因為巴哈的音樂已經自由了。莎士比亞也是,格林童話也是。

不過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往往過於嚴苛地保護著著作物 ─ 然而能夠從中獲益的卻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當作者宣稱了著作權「保留一切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的當兒,其實是出版商悄悄地取得了所有的授權。諷刺的是即使作者本人,也難以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解放」自己的著作;她很難去宣稱像是「非商業用途下可隨意使用我的著作」或者「在不另行修改的前提下可自由散佈我的著作」這樣的權利下放,當然更別說有人能夠有辦法宣稱「我的著作皆屬公領域範疇,歡迎隨意使用」。

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多年以來都在關切著這些科技法律相關議題,也對於推廣自由文化不遺餘力;因此在 2001 年的時候,他和另外一些同樣關注此議題的其他人(包括了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麻省理工學院計算機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紀錄片導演/科技法律專家 Eric Saltzman ,公領域網頁出版者 Eric Eldred ),一起創設了 CreativeCommons.org ,推動「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讓作者得以輕易地把自己的創作物放進公領域,而得以自由地散佈流傳。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就是用來落實創意公共園地的授權規劃。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遠比妳所想像的還要強悍;首先有一群律師在辛勤工作著,把這些授權條款化為精確描述的法律條文;另外跨國的 iCommons 計畫則更進一步地把這些條文與全世界各國現行的著作權相關法規整合在一起,讓妳隨時都可以拿著本地化過的條文內容上法院。除了法律條文外,創意公共園地還有一群工程師們規劃了相關的程式碼及資源描述,讓未來其他的應用程式也能夠「讀懂」這些媒體內容的授權條款。例如當妳在 Mozilla FireFox 瀏覽器裝上 MozCC 延伸套件後,祇要瀏覽到採用了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部落格時,就會看到代表授權條款的小圖示。

這些小圖示其實是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另一個特點:它把各種不同的授權方式簡約成簡短的句子和圖示,讓創作者以及讀者們能夠輕易地弄懂某個授權條款到底允許了些甚麼、限制了些甚麼。 Lessig 等人認為,祇有讓這樣的授權協議「真的能被一般人解讀」,纔有推廣及實踐的可能。

綜觀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它主要提供了幾個不同的授權選項讓創作者選擇:使用作品時是否需要提及原作者 (Attribution) ?作品是否不允許商業使用 (Noncommercial) ?是否不允許衍生著作 (No Derivative Works) ?以及衍生著作是否需要使用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 (Share Alike) ?再經過排列組合之後,總共就產生了十一種不同的授權條款。

除了這十一種不同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外,創意公共園地也照這樣的模式採行了公領域 (Public Domain) 、取樣 (Sampling) 、 最初的著作權 (The Founders' Copyright) 、 GNU GPL(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 GNU LGPL(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等眾多不同的授權條款;雖然有這麼多種不同的授權條款,但是妳祇需要到 http://CreativeCommons.org ,就可以輕易地(祇消回答兩、三個選擇題)找出妳想要採用的授權條款,而且也能從那邊取得實際會用到的授權條款標記,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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